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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婚内离婚协议有效力么

谌* 海南-省直辖 离婚咨询 2018.06.01 13:59:14 60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想要办理离婚手续,可是那个孩子,我们只好清醒一起问有关婚内离婚协议有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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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此释义的依据,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其财产分割条款属于附条件(具体说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未产生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的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离婚案件时的审判依据。
2、有效论: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例,其中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商议离婚时充分了解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律师建议:
1、婚内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夫妻关系是身份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身份法律关系的变动基于自然事件和行为两种,其中离婚登记行为就是改变夫妻身份关系的一种身份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离婚这一身份法律行为进行约定,其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是基本的身份法律行为内容,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在此前提下的附随条款,伴随着身份关系的变更、相应的财产关系也要做出调整,所以,从这个角度说,离婚协议本质上是身份协议,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优先适用亲属法和婚姻法,只有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合同法》。
2、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以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前提(包括到民政部门的登记离婚和到人民法院办理的无争议离婚),签订此类协议时,一方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离婚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常常会做出重大的让步,包括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权利义务方面。所以,相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实际上是以协议离婚为所附生效条件的,当条件不成就时,离婚协议书其实只是表达了当事人的一种离婚意向,离婚诉讼中法官若抛开“协议离婚”的重要前提,单独认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有效是不妥当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办理协议离婚前反悔,除非对方追认协议条款,否则应当按无效论的处理方法,认定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当事人的所有诉求。当然,离婚协议书可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和审判参考。
3、对于特殊类型的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包括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经过律师或第三方见证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我们仍同意按上述无效论观点处理。除非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中除出特别约定,即使签订本协议后一方反悔以诉讼方式判决离婚的,双方仍同意按本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时,法院可以考虑离婚协议的部分有效适用。

2018-06-01 14:1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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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因某种原因不履行原离婚协议书,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形。在此类离婚案件中,起诉离婚一方大多主张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宜,另一方则答辩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同意离婚但是否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以上便是婚内离婚协议有效力么的相关内容

2018-06-01 14: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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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2、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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