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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吗,怎么解释的

苟** 西藏-山南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3.21 11:10:35 33人阅读

单位不签订合同,也不给我缴纳保险,说了几次,还是不给弄,想知道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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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018-03-21 11: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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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吗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人停止执行。
  申诉就是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一种活动,它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超过上诉期限而未起诉的为生效判决、裁定,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立即生效。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申诉,必须是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因此要求再审。但申诉与上诉不同,上诉时,只要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就可以声明不服,只要不超过上诉期限,就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请求,则要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再审。因为我国行政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

2018-03-21 11:12:35 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您好,关于不服行政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中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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