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未规定承租人必然享有优先承租权,仅有优先购买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除此以外,如承租方要主张享有优先承租权,应当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及明确优先承租权,如在承租期到期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同时应当约定保障优先承租权实现的相关期限、措施等条款。否则,承租方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必然享有优先承租权。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部分地区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中规定了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如在上述区域的承租人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