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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告诉我们变更公司形式是指什么吗?

戴* 台湾-台东县 公司设立咨询 2018.01.23 09:55:27 60人阅读

哥哥想变更自己公司的形式,由于不知道相关形式要怎么处理,有人告诉我们变更公司形式是指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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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使之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程序。
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2018-01-23 09: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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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如下:
一是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
一方面,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这又分两种情况:其
一,无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一部分股东转为有限责任股东,或另加入有限责任股东而变为两合公司;其
二,无限公司股东经变动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加入有限责任新股东继续经营而变为两合公司。
另一方面,两合公司变为无限公司。也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出,无限责任股东在两人以上,并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其
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变更,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变更时发行的股份总额既不得超过该公司现存净额资产额,也不得借机抽逃资金;要公允评估资产;增资募股应当依法进行;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方式的公司变更,即使允许这种变更的国家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这种变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进行;有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公司债清偿完毕后才能实行变更。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公司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其可变更的公司形式之一显然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人合性的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为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德国《公司形式变更法》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或者矿业联合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将财产不经清算转让给一名股份公司股东的方式变更。由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绝迹,这种类型的公司变更在实践中已极少见到。
五是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21等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企业普遍具有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在财产制度、责任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比如,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时,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如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产权关系相当复杂,更需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灵活合理地进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种类型的联营企业,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规范为合伙企业。上述的相关情况,就是对于变更公司形式是指什么问题的回答,祝你一切顺利。

2018-01-23 09:56:27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对于抚养权变更的形式和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备案。
(二)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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