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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一方有权闭店么

黄* 福建-宁德 合伙联营咨询 2024.05.22 14:00:00 437人阅读

合伙生意一方有权闭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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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合作伙伴是否具备决定公司清算关闭之权限这一重要议题,理应依据各方初期签署的战略联盟协议中的具体阐释与规定予以确认。
在此,我方强烈推荐,在面临公司存续此类关键问题之际,各合作伙伴务必先行展开详尽的讨论及磋商活动,以达成共识,从而规避潜在的由于公司经营亏损乃至破产所引发的共同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024-05-22 14:02: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跟一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店,我占90%的股份,现在他想退股,当我不想买他那份股份,该怎么办他有权说要关了这家店不做了吗 律师回答: 你们可以协商,转让给合伙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户,但是要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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