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宁夏-固原
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
当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或者通过调解达成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且已得到执行时,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然而,此时当事人仍可尝试提交再审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审与复核。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若产生异议,有权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倘若超过这十五天的上诉期限,意味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该案的审理即告结束,此时已无权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4-05-19 14: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