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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怎么减轻罚款金额

李** 福建-宁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6 17:54:00 452人阅读

洗钱罪怎么减轻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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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洗钱犯罪中,作为辅助行为人的帮助犯应被视为从犯,依法应当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洗钱犯罪的量刑标准为,判处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并处罚金或单独刑事处罚金。
倘若涉及情节特别严重者,其刑期将被定格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还须按照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进行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16 17:55: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全额退赃能减轻处罚吗问题解答如下, 全额退款的减刑标准,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一、从重与从轻处罚从重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2条),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能高于法定刑或者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2.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不可能划出中间线;如果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局面。
3.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也是相对于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因此,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二、减轻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刑法对后一种减轻处罚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了犯罪的复杂性,允许酌定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刑法的严肃性,对适用程序作了严格控制。
三、免除处罚的情况免除处罚,也称免除刑罚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判处任何刑罚。免除处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对于非犯罪行为,不得适用免除处罚。在免除刑罚处罚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见刑法第37条)。


1、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但是对告知的形式和履行告知的方式等方面也没有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求也比较具有原则性。
2、告知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或应当禁止某种形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3、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通常采取范本告知书形式进行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工作。
4、处罚决定与先前告知内容不一致,是否需要二次告知?现行的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三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凡是告知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上列情形,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5、根据执法实践,当告知与处罚决定结果不同是否要告知应当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对违法行为程度重新审定,其结果作了减轻处罚,可以不予以二次告知,更无需制作告知书。第二种情况是告知后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变化,改变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则要重新告知。第三种情况是不重新调查取证,但发现违法事实有实质性改变,情节加重,处罚依据未变化,要重新告知。第四种情况是处罚决定的理由有所变化,其它没有改变,可不予再次告知。就上述第一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常遇到告知后想给予减轻处理,往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不予二次告知。这是因为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而改变了处罚幅度,这正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这没有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违反规定。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无论是加重或减轻处罚,均要履行告知程序;这是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是基于原来告知的内容,对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调整,当事人依法仍然享有陈述申辩权;不告知同时还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任何情况不变,由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的因素,改变原先告知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加重处罚。这种情形无论是否再次告知,这种加重的处罚结果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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