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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盗窃罪数额怎么认定

邓**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6 12:10:00 326人阅读

北京盗窃罪数额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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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盗窃犯罪作为一种较为普遍且历史悠久的犯罪形式,被视为是最为原始和基本的财产侵权行为之一。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即意味着以不正当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公共或者私人财物,并且其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入室盗窃、持有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还需缴纳罚金;
而当盗窃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我国法律依据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追诉标准。
以首都北京为例,在北京地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人民币两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人民币六万元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高达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
一旦盗窃金额达到了这些特定的标准,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最终的刑罚则将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具体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6 12:11:00 回复

对于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北京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A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根据《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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