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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所谓“多次作案”是指行为人在相当短期内持续进行了三次或者更多次的犯罪活动。
对于那些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如果他们具有多次作案的历史,那么我们必须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以示公正和严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我们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天,以便更好地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5-15 17: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