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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024-05-14 17: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