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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胡* 福建-宁德 仲裁咨询 2024.05.12 10:17:00 339人阅读

公务员法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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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仲裁时效,这是我国法律设定的一种期限,它限制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的权利主张行为。
具体而言,所谓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向仲裁机构寻求援助之权行使的法定期间性。
在此期限内,如果未及时行使仲裁相关权利,那么便会丧失再次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对于仲裁时效,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以及特殊仲裁时效两种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自权利受损害之时起计算。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权利受损害发生超过20年仍未提出仲裁,此时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则是指除普通仲裁时效之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亦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以及劳动仲裁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仲裁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阻碍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方可继续进行计算。
同时,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亦可能导致仲裁时效的中断,从而使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4-05-12 10:19:00 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劳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事,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做裁决一直有效。
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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