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做法已经涉嫌违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买下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获到发票。获到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换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六条违背发票管理法规的做法包括:。。。。。。
(三)未按照限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限定获到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做法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金。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做法的,能够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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