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绍兴法律咨询 > 绍兴欠款追讨法律咨询 > 对方欠债不还,有明确的电子数据,一直在索要欠款但对方一直都没有还债,可以索要逾期利息吗?

对方欠债不还,有明确的电子数据,一直在索要欠款但对方一直都没有还债,可以索要逾期利息吗?

ask****131 浙江-绍兴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4.30 22:38:26 311人阅读

对方欠债不还,有明确的电子数据,一直在索要欠款但对方一直都没有还债,可以索要逾期利息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绍兴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绍兴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51671520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459条

你好,情况有具体说一下

2024-05-01 11:06:00 回复
咨询我
1825852155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绍兴 咨询解答:342条

你好,对方欠款不还可以起诉对方

2024-05-01 00:37:41 回复
咨询我
177671303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37314条

您好 具体情况能说明一下吗

2024-04-30 23:45:29 回复
咨询我
1375750845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绍兴 咨询解答:75条

起诉后可以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的逾期利息

2024-04-30 22:40:06 回复

婚后债务可以协议让夫妻一方承担。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