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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刘* 福建-宁德 工商税务咨询 2024.04.30 10:44:00 301人阅读

简述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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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达到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应具有合法且通过相关资质认证的药学技术团队成员作为支撑;
其次,还需要具备与其经营的药品种类规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设备以及仓储设施,并且确保卫生环境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配备有与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专门部门或者人员;
最后,企业亦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其经营药品的品质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2024-04-30 10:46:00 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您好:如果是因公殉职,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支付给家属的抚恤金,包括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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