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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损失标准是怎样的

周* 青海-玉树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23 12:40:24 445人阅读

重大经济损失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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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重大经济损失是指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规模。
若为蓄意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被诉方需负有全额赔偿责任;如因重大过失而引发经济损失,被告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将依照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由法院审判人员据实裁量,并无固定的上下限或统一的衡量标准。
至于轻微过失所致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是不当然需要被告方进行赔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4-04-23 12:49: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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