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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被检察机构确认为蓄意杀人的案件之中,被告方当事人享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
该文书旨在促使犯罪嫌疑人本人亲自坦诚其所犯罪行,并且承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这样的程序有助于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也可能使得被告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相对减轻的刑罚负担。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签署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儿戏之举,必须深入理解其将对自身产生何种法律效应,并且必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与协助下进行决策。
如果您自感并未触犯法律或是具有其他合理的解释途径来解释此事,那么请毫不犹豫地拒绝签署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寻求律师赋予您应有的辩护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024-03-28 13:05: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