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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在乡下构建住宅,原则上仅限三层楼高,每户家庭的总建筑面积限定在不超过360平方米;
2.对于联合式乡村别墅的建设,亦不可超出四层的限制,各户家庭的总建筑面积则应控制在450平方米以内;
3.在规范农村新的住房建设、扩大现有房屋或进行整体重建的过程中,各地村委员会将按部就班地按照本村的具体规划与实际用地状况,以80至120平方米为基准,确立更适合本村现状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4-03-28 13:04: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