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监护人
监护人
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即为成年监护人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根据部署,帮扶关怀工作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自2014年起,我省已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我省目前也成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标准较高的省份。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将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夫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等机构的作用,通过开展咨询热线等方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切实解决这些家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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