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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了,户口本注销了,儿子户口城市,儿媳的户口在一个镇,这个土地到期之后可以继续种吗?

pub****790 甘肃-嘉峪关 家事纠纷咨询 2024.03.18 10:34:57 397人阅读

你好 你好,老人去世了,户口本注销了,儿子户口城市,儿媳的户口在一个镇,这个土地到期之后可以继续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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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024-03-18 10:5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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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66682条

您好,土地问题咨询当地村委会和土地部门处理

2024-03-18 10:42:58 回复

关于回迁安置时间。2008年、2009年、2010年,义城街道南徐村分别因包河大道、塘西河改造、上海路等事项实施拆迁,其中,2008年包河大道工程事项拆迁安置人员,已安置在滨湖康园一期安置点;2009年塘西河改造工程事项拆迁安置人员,拟安置在康园二期(瑞园)安置点,目前街道正在组织回迁户签订安置协议;2010年10月上海路工程事项拆迁安置人员,拟安置在义城街道第三复建点。
2.关于拆迁政策宣传情况。南徐村三次拆迁均依据《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拆迁公告已在拆迁前发布到牵涉拆迁的村民组;《实施细则》发放至村,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宣传解释,您可到村委会查阅《实施细则》,如有疑问可要求工作人员予以解答。
3.关于回迁安置房质量情况。经查验,已回迁的康园一期安置点具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相关手续完备;康园二期(瑞园)安置点的施工单位正在进行自查自改和工程扫尾,依照相关限定,必须通过竣工合格验收后,才能交付街道组织回迁安置。
4.其他回迁安置问题。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证、落户及入学问题均依据相关政策解决。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一,农村的集体土地是承包责任制的,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在承包期限内,当事人死亡的,家人可以代为耕种(使用),但是不能继承。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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