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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后,被告强奸,经过我们双方的调解处理决定取消。老安,然后公安让我们去派出所录了口供,我的口供签字按手印了,她的录完口供没签字和警察发生了一些争吵就走了
作为律师,我可以向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不仅仅是受害人的个人权益问题,更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刑罚权介入的问题。即使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但强奸行为一旦发生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就不能仅凭双方私下和解而撤销案件。公安部门有义务对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您在派出所做的口供已经签字按手印,这意味着您的陈述已被记录并可能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至于对方没有签字并且与警察发生争吵后离开,警方仍有可能根据已有的其他证据、现场情况以及女方的精神状况等综合因素继续推进案件侦查。如果女方确实存在精神疾病,并且在发病期间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或不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无论事后是否同意或反悔,都可能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因此,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了解详细案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也要明白,在任何情况下,性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尤其对于精神病人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更应予以特殊保护,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可以详细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情况
不一定,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代理
不能
您好,到底是报案告强奸?还是已经是自愿的行为?如果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现在案件进展到哪一阶段了?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我们是东北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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