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代理人选择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代理词于代理人而言,就是代理人根据庭审程序要求为求更准确全面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事先做好的备忘录。
如果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代理人考虑的是,诉讼进程中,因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囿于庭审时间,在庭审中的应对可能相对仓促。
代理人在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后,庭后写就提交,以弥补庭审过程中自己发表意见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人可以不用递交答辩状、新证据和代理词;败诉也即方上诉方,还是要准备好。二审诉讼中,如果法官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有可能意味着,法官不准备开庭了审案了。说明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二审提出的证据,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二审结果,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观点和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二审审理,不过是法官最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最后的核实,以防出现万一和纰漏。同时通过谈话进行调解的最后努力。对一审胜诉的一方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对一审败诉的一方来说,则不是个好消息。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是胜诉方,二审又是谈话,把出庭手续办好就是,到时候把二审中对方上诉的意见归纳和分析一下,胜诉方也就是被上诉方一审的观点不变即可,也不必提交答辩状、新证据、代理词了。以不变应万变。但是,也碰上过,二审谈话后,法官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问题,又开庭审案的情形。那时候,再准备相应资料也不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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