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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斗比赛打死人用负责么

周* 甘肃-平凉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1.31 16:57:41 380人阅读

格斗比赛打死人用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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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格斗比赛中如果发生致人死亡的情况,具体是否需要负责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比赛的合法性、比赛规则、安全措施,以及死亡的具体原因等。
首先,如果比赛本身是非法的,那么参与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预谋的打斗,可能会被视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其次,如果比赛是合法的,但比赛过程中违反了规则或者安全措施,如过度攻击对手,或者在对方明显无法继续比赛时继续攻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比赛合法,比赛过程中也遵守了所有规则和安全措施,但由于比赛本身的剧烈程度造成了死亡,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判定较为复杂。可能需要通过法医鉴定等方式确定死因,以及评估参赛者的健康状况、比赛的安全措施等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1-31 17:18: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体育竞技中的风险各自承担,即便过失致使对方死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1、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2、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
3、相关判例: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在该案中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2002年某日,原被告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该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法中自愿承担危险的理论处理,法官最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本案,体现了对法律的真知灼见,还体现了极大的勇气。该案件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明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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