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通常情况下,人身权是专属于个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但人身请求权已不再是人身权本身,已经呈现出更多债权的性质,而债权是可以被自由处分的。另外,人身权不得转让这一论断本身也是不准确的,现实中存在着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人进行创作等,而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则更加彻底。因此,从救济权的性质以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受害人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权转让是可以的。这样既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只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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