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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吗?

ask****251 甘肃-临夏 商业秘密咨询 2023.12.18 12:02:34 446人阅读

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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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12-18 14:03:01 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时知悉对方商业秘密并泄露,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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