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请取回。
法院查封行为人的物品,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的,因此,要想取回法院查封的物品,需要法院按照相关条件解除查封。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2004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5号),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