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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几天死亡算因交通肇事死亡

冷* 浙江-宁波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2 06:38:35 1304人阅读

我们县一个人因为交通事故十天后过世了,不知道算不算因交通事故死亡,想知道交通肇事几天死亡算因交通肇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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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第八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于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列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后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对交通肇事几天死亡算因交通肇事死亡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7-12-12 06:4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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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交通肇事几天死亡算因交通肇事死亡的问题,不管伤者何时死亡,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都要负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17-12-12 06:39:3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将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也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不符合刑法的本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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