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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咨询一下撞死人算交通肇事吗?

黄* 辽宁-丹东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9 10:50:20 10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开车出交通事故对方被撞死亡,我朋友让我帮他问一下律师撞死人算交通肇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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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撞死人而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该违法违章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均应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如铁路、公路、街道等。

2017-12-09 10:58:20 回复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是最严重的后果。此种情况下,死者家属一般都会选择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争取实现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肇事司机而言,驾驶车辆不幸撞死人,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呢?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影响非常大,因此在处理事故纠纷过程中,肇事者比较容易陷入以下困境:
1、肇事司机可能涉嫌刑法被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驾车撞死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如《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表明,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醉驾、毒驾或者无证驾驶、超载驾驶等。
参照《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最低刑罚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罚为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一旦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后果将难以预估。
另外,案件迫在眉睫的是,一旦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就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如即时拘留肇事司机以防止其逃逸等。
2、死者家属起诉索赔金额不合理或者私下无休止地要求赔偿
无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是否触犯刑法,肇事者作为侵权方,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死者家属一般会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的方式主张权利。此时,倘若肇事者没有委托律师,可能会因自身不知晓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无法识别对方律师主张赔偿项目上的漏洞而导致多赔死亡赔偿款。
即使死者家属没有委托律师,死亡案件巨额的赔偿款(通常达百万元以上),肇事者可能根本无能力承担。此种情况下,倘若没有律师介入为肇事者争取少赔,导致其无能力承担金额达30万元以上,肇事司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肇事者还可能面临着受害方私下无休止的骚扰及一次又一次地要求赔偿。此时,倘若肇事者没有委托律师,会导致生活不得安宁,甚至可能会祸及家人。
在上述的情况下,律师的介入就显得非常重要。
针对“肇事司机可能涉嫌刑法被拘留”来说,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为肇事者审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专业律师还可以为肇事司机申请取保候审,免去暂时的牢狱之灾。
另一方面,律师可以代理肇事司机的申诉和控告,搜集相关有利证据,帮助肇事司机进行事实方面的辩护,或者为肇事司机作减轻、从轻处罚的申诉,使肇事司机最后能够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
而针对“受害方索赔不合理或者无休止索赔”而言,律师的介入可以帮肇事者处理事故赔偿的大小事宜,如为肇事司机搜集事故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证据,审查死者家属主张的费用、计算标准的合理性及受害人证据的有效性,保证死者家属的索赔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律师可以帮肇事者一次性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防止受害方一次又一次的骚扰或者要求赔偿。
那么,在上述情况下,肇事者应如何选择代理律师呢?
实践中,在上述情况下,不少肇事者及其家属由于解决问题心切,在选择代理律师时,容易疏忽大意,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意:
1、只凭人际关系请律师
靠人际关系找律师并无不妥之处,但朋友介绍的律师若不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案件或者无相关处理经验的,后果轻则仅是导致肇事者多赔一点钱,重则肇事者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肇事者一定要明确自身情况,做出理智的判断,切勿因朋友介绍而不好意思推脱,毕竟这关乎您自身的利益,甚至您的将来。
2、选择收费低或者一味追求知名度高的律师
律师收费真的越低越好吗?固然不是的,但是也不是收费越高或者知名度越高就会越好。
术业有专攻,肇事者选择律师,应注重自身选择的律师是否擅长处理自已的案件,如肇事方可以通过该律师在网上的详细信息、交谈时对案件的看法、专业性等进行表面判断,而不要片面或者绝对地以收费、知名度的高低来决定聘用律师的人选。
3、认为律师承诺越多越好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承诺,但一名专业律师承诺的内容一般限于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但是,如果您选择的律师拍胸脯向您保证这个案件“必赢”、“必胜”、“绝对没问题”等,此时您就应注意分析承诺的真实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因此,肇事者及其家属选择代理律师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找,实事求是,切忌盲目地人云亦云。
相关司法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肇事者不仅面临着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办案经验应成为肇事者及家属选择律所及代理律师时首要考虑的因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撞死人赔钱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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