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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转户口到苏州有哪些方式,要满足什么条件

冯** 甘肃-临夏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21 13:57:19 5506人阅读

我不是苏州人,但是在这里上班,以后也想在这里定居,请问外省转户口到苏州有哪些方式,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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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出台,规定今后外地人落户苏州仅有两种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其中,市民颇为关注的“购房落户”将被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制度。
关于2016年苏州积分落户政策内容:
7月27日下午,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新《户籍办法》的相关情况。《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由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范围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外来人员落户苏州将有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二是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
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入户方式,即符合国家、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市。针对这种方式,《户籍办法》共梳理了六条三十四项,比如: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符合这34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到苏州市公安、人社、民政、体育、侨务、民族宗教部门申请办理。
所谓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方式,即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落户苏州市的入户方式。比如过去大家较为熟知的“购房入户”、“投资经商入户”,今后就将纳入积分管理,采取积分入户方式办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市民可以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进行查阅。
户籍准入与积分入户将有效衔接
据了解,2007年,苏州市就出台实施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对在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近十年来,有近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将户口迁入苏州市区。
今年1月15日起,苏州市实施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将户籍准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在苏州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开辟了新的落户通道。截至目前,通过买房直接申请入户的人数有1.5万人(5000户),通过政策和积分两种渠道总共入户3万人。这次即将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与《积分管理办法》实现有效衔接。
在修订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对“户籍办法”进行了广泛地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新的《户籍办法》实施后,可以让外来人员更公平合理地享受户籍准入方面的公共服务待遇,让广大“新苏州人”更稳定有序地融入苏州,更好地分享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常见问题答疑:
A、新的户籍准入与原来的办法,主要有啥区别啊?
答:主要有三个区别:
首先明确了今后苏州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其次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另外,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B、通过购房等办法,今后还能在苏州申请落户吗?
答: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苏州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已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新管理办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
C、为啥“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日期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苏州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便民网上看到的,谢谢。

2017-11-21 14:0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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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外省转户口到苏州有哪些方式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7-11-21 13:59:1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安置房属于,是可以抵押贷款的。如果安置房是小产权房就无法抵押了。现在许多地方都是用小产权房安置的,所以很难抵押。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办理安置房抵押需符合以下条件:   1、安置房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了;   2、房产抵押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证,国土证;   3、放款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   4、房屋抵押贷款现在银行基准利息1年6.56/3年6.65/5年6.9/10年以上7.05。  专家解答安置房可以按揭吗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目前安置房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因而也无法申请贷款。  以上是专家针对安置房可以抵押吗以及安置房可以按揭吗这两个问题的解答,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虽然可以抵押,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安置房按揭目前是不允许的。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这就是关于苏州园区户口迁入要满足什么条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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