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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代偿的意思是什么,有效性是什么

姜* 甘肃-白银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16 08:49:47 11231人阅读

我的朋友开了一家担保公司,我想咨询什么是担保公司代偿呢,问有什么法律上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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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的实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赔付,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利。
2.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律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后再进行担保代偿,扬担保物权的实现。
3.贷款人通过当先程序,首先执行借款人资产弥补贷款损失,对仍未收回的贷款部分,由担保机构代位清偿。由于法律诉讼、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这种赔付方式容易影响贷款人现金流,引发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的纠纷,降低担保机构对贷款人的吸引力。

2017-10-16 08:5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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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公司代偿的回答为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这也称之为代偿赔付。确认索赔的有效性是实施担保赔付的前提,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重新审核各项合同的有效性,核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追偿工作打好基础。二是避免因快速简捷的赔付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即银行工作人员丧失向借款人催收欠款的积极性。
确认索赔有效性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认各种合同各方主体是否准确无误。
(2)确认贷款人是否充分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项义务。
(3)提出索赔时间是否超过保证责任期限。
(4)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
(5)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

2017-10-16 08:5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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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这也称之为代偿赔付。确认索赔的有效性是实施担保赔付的前提,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重新审核各项合同的有效性,核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追偿工作打好基础。二是避免因快速简捷的赔付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即银行工作人员丧失向借款人催收欠款的积极性。
确认索赔有效性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认各种合同各方主体是否准确无误。
(2)确认贷款人是否充分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项义务。
(3)提出索赔时间是否超过保证责任期限。
(4)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
(5)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
征信报告上就有欠钱的哪家贷款公司。

2020-12-18 02: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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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例如,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可见,甲的抢救措施与乙没有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这是因为,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客观上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主观而定,定中止。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2020-09-08 00:15: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对于担保期间的约定无效哪些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间的约定无效什么意思
约定的担保期限无效,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不受法律认可,是无效的。
无效情形
1.当事人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通说以为,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始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亦即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保证期间即已经过,此时,主债务人尚无义务履行债务,作为从属的保证债务自无发生的可能;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当主债务人履行期届至,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才发生,但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人无履行保证债务的可 能。在这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意义。但保证人的保证意思可堪确认,保证期间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虽保证期间的约定无效,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依“无约定,依法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规则,可视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当事人约定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俗称短期保证,其效力若何,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过短,如短于6个月的,应当按照6个月处理。其理由是,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予以保护的最短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如再短于6个月,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增加了困难,甚至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短于6个月的保证期间的,应为有效,因为担保法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当然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债权人往往是保证关系中的强者,如果保证期间过短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完全可以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不同意。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严苛。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得到遵从,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都熟知相关法律。对于短期保证而言,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则应承认其效力,但短期保证之短期不能过分地限制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应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若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使债权人不能主张保证债权或者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的,该约定因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合意相违,即应视为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至于何谓主张保证债权极度困难,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应由法官参酌具体情事予以自由裁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该物被称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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