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嘉兴市户口迁移政策答案如下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户口办理,严密全市户籍管理,提升户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公安厅《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07〕132号)和《市委、市政府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条款适用说明》(嘉户改办〔2007〕1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现将《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8日
全市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
一、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包括办证中心,下同)直接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全市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国家、省、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和各县(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应当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技能等级认证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县级、派出所户籍民警个人用户和权限设置工作。户籍民警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注销原使用帐号。
四、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市本级、县(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不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不签发户口准迁证;跨县(市、区)户口迁移准迁审批手续实行内部流转,对审批准予迁入的,通知迁移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或户主持迁移人迁出户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其中,对各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居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或户主持迁移人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联系单及与户口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仍按有关规定分别由迁出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六、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应在全市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迁移人作住址变动,调取户口迁移人的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迁移原因、新的住址、与户主关系等信息,签发户口迁移人的户口迁移证,建立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申请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申请不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迁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入人员信息,加盖迁入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迁出户居民户口簿中户口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戳记,在户口迁移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内手工注明迁出时间、迁往住址等,并由承办民警签字盖章。申请含户主在内非整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七、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时,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迁入地派出所先不予受理,可以在户口迁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要求一并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迁入地派出所可以一并办理。
八、实行办理户口“网上迁移”后,迁入地派出所应当将户口准迁证
二、三联随户口申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查看本所迁出处理中“住址变动”“变更更正”情况,在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作迁移变动记载,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根联,由承办民警签名盖章(其中户口迁移证存根联还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分别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移证存根联存档。同时,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核对当月人口“四变”情况,并及时将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通知有关社区民警。核对中发现户口登记差错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户口登记差错涉及其他辖区的,应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协调处理。
九、发现误将他人户口迁入需要恢复户口的,迁入地派出所承办民警应及时与对方派出所户籍民警联系沟通,在恢复户口后,随同填写《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经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审批,然后送交至迁出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迁出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确认后,应将《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送交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凭《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及时将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归原册,《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附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并对原存档的迁移证存根联加盖“作废”章印,以备查询。
发现迁入户口时因将地址录入错误等原因需恢复户口后重新办理的,迁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后及时与对方派出所联系,并填写《网上迁移恢复户口情况说明表》,经所领导审批后随迁移材料一并归档。对方派出所应重新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根联,加盖户口专用章归档,销毁原迁移证存根联,修改《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迁出信息,备注栏注明原因加盖校对章。
十、有条件的地方在完善户籍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可探索实行户口迁移网上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跨县(市、区)的户口迁移,在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实现“即审、即核、即办”工作流程。
十
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加强日常户口“网上迁移”办理事项的监管工作,对发现通过办理“网上迁移”故意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
二、市局原制定的相关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规定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作废。
2017-10-06 08:39: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