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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借贷属不属于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呢

陈* 福建-漳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16 12:20:11 6人阅读

公司之间的业务需要,要进行两个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但是怕会不合法,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不属于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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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一些债权不受保护的情况
情况一 双方有借条但是没有实际的支付
举个例子,朋友、情侣之间开玩笑,写下一张借条,如果对方出轨,就支付青春损失费什么的,通俗的说就是感情债,这类债务没有实际的支付借款,写借条只是一个约定,没有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所以无效。
情况二 在威胁、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借条的时候,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是出于威胁、强迫的情况,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通常法院是不会判断借条有效的。
情况三 知道对方借钱用于非法途径的
这一点就很明朗了。如果你借钱的对象是去贩毒,走私,赌博,不仅知法犯法并且纵容犯法,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但不受理借贷案件,还会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7-09-16 12:21:11 回复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5、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6、高利贷利息。

企业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 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的、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的、承诺书或询证函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企业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的、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的、承诺书或询证函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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