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没有同居生活,彩礼可以退,但这个举证有点困难,详细咨询可来电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因此,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实际确未共同生活,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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