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这里可以分三种情况:
一,转继承。就是说爷爷死亡之后,父亲还没有继承爷爷的遗产也随即死亡,那么孙子是可以替代父亲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份额是有所下降的。
二,代位继承。爷爷死亡之前,父亲已经死亡了,作为直系血亲的孙子是可以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样,孙子的继承份额要比转继承要多。
三,立遗嘱。因为遗产的处分是个人权利的行驶,所以爷爷是有权利决定遗产的处置方式,当然的包括把遗产全部给孙子。但是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近亲属里面有没有无生活来源又是需要爷爷进行抚养的,这个人的费用是要预先留出一部分。
2,爷爷的遗产当然是可以自己处置的,但是若奶奶还在,请注意,这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得事先分出奶奶的个人财产。以上,孙子的继承份额大小排序是:立遗嘱》代位继承》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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