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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连* 福建-厦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7.07 23:25:36 322人阅读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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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3.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22-07-07 23:27:36 回复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需要哪些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长期股权投资不是金融资产。
1、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说各股东都不能单独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大股东可以实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较大的表决权)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新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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