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商品房质量保修期
1、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保修期计算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开发商交付给购房者房屋之日起计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具体保修期限内容如果购买的是尾房或者现房,距离建设单位承诺的保修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甚至已经过了保修期了,那么合同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参照建设部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约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期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期为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为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期为1年;
(7)管道堵塞保修期为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为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保修期为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保修期为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您好,关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商品房质量保修期
1、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保修期计算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开发商交付给购房者房屋之日起计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具体保修期限内容如果购买的是尾房或者现房,距离建设单位承诺的保修期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甚至已经过了保修期了,那么合同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参照建设部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约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期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期为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为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期为1年;
(7)管道堵塞保修期为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为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保修期为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保修期为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质保金的主要功能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内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我国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保期是几年呢?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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