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情况而定。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4、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孙辈有负担能力,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有赡养的义务,此时孙子就有义务照顾爷爷。
2、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孙女有照顾奶奶的义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感情上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探望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是人之常情,然而,从法律上来讲,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孙女的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还指出,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对拒不履行的可运用法律强制执行。但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要探望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则应得到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的许可,毕竟情理不能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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