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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山东省一般是什么呢

李** 福建-南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8.03 16:09:18 3559人阅读

朋友因为盗窃罪被抓捕了,不知道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所以请问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山东省一般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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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2017-08-03 16:1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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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的: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的: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以上是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山东省的解答

2017-08-03 16:10: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山东省高级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二、山东省盗窃罪如何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我所知,山西取下限,即数额较大起点为5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

您好,针对您的山西省盗窃量刑标准是如何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山西省盗窃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264条、在《规定》数额范围内,确定山西省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8.
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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