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杭州法律咨询 > 杭州醉驾法律咨询 > 醉驾抽血化验,过12小时后化验结果和刚抽血的化验结果一样嘛?

醉驾抽血化验,过12小时后化验结果和刚抽血的化验结果一样嘛?

ask****937 浙江-杭州 醉驾咨询 2021.11.08 14:46:28 455人阅读

醉驾抽血化验,过12小时后化验结果和刚抽血的化验结果一样嘛?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88688329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89360条

差不多

2021-11-08 15:16:26 回复

涉嫌醉驾需抽血送检的,按《公安机关解决酗酒行驶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29条、第30条的限定解决。《公安机关解决酗酒行驶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检验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上述组织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判定。因特殊原由不能在限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准许,送检时限能够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牵涉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的,按照相关限定执行。
第三十条【检验判定时限】检验判定组织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判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判定文书。检验判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判定资格的判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判定组织印章。第三十一条【判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判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