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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根据义务

ask****210 新疆-伊犁 其他咨询 2021.10.19 19:05:56 7490人阅读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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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义务并不是权利,所以没有赡养权这一说法,只有赡养义务这一说法。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2021-10-19 19:08:56 回复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如下: (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根据承担人的范围,法律义务主要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为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积极主动的形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消极义务指的是指不作为主体保持沉默,但是同样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叫作消极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要知情到什么程度?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尺度。尽管我们已经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诸如国家安全的利益,个人隐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层面上就产生了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权范围的论题知情权和公务秘密。 那么,何为公务机密呢台湾法学界有形式秘密说,实质秘密说,概括说以及复合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来界定公务机密。台湾学者林明锵先生在《公务机密与行政资讯公开》一文中这样定义:凡在形式上经指定为机密之行政资讯,该机密在实质上是值得保护者谓之公务机密,即采纳了复合说的观点,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界定公务机密。 在明确了公务秘密的概念之后,我们必然要问在当今普遍追求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为何还要讲保守公务秘密呢?这与保守公务秘密的目的有关: 首先,现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但同时效率对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将所有信息都无条件全部曝光,则必然会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过早公开而影响行政顺利执行,甚至有些行政决策未来得及执行便过早夭折。更不用说,行政机关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权应属于整体上的国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务秘密还为了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渐掌握了关于公众个人性的信息,如果将这部分个人信息随便公开,则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同时,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守一定的公务机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来,公务秘密与知情权是水火不容的,但实际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着相同的目的,只不过是途径不同罢了。因而二者应是一种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关系。尽管如此,公务机密和知情权毕竟还是有着各自的权利保护倾向,因而在实践中对二者的相对取舍必然也是一个利益评判衡量的过程。 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呢?应该说,中国由于封建社会持续很久,行政秘密主义倾向成为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虽已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倡行政公开应该成为我们的首要选择,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义的口号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意义的制度建构,这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关注的。当然,在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权与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划定公务机密时一定要本着必要最小性的原则,具体例示原则以及时限性原则为指导理念,并用法律来严格界定公务机密的范围,总之,在公开与限制公开之间探求平衡亦成为知情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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