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任教的出资人应当依据投资各方所签订的协议,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人不能按照约定出资,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作,对于其他人而言,则意味着投资失败,将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完全可以按照在此之前所达成的投资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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