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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27条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什么呢

新疆-昌吉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15 15:32:20 2137人阅读

我的朋友其实是最近的资金很紧缺的,就想让我做个担保的,那么根据担保法27条规定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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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但债务人自身不能作为保证人。
      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证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

2017-07-15 15:4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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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担保法27条规定保证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2017-07-15 15:3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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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国家担保法条文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三)质押担保  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以上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问题的回答

2020-12-24 20: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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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本条是关于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就是最高额保证。本条规定对于最高额保证的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这是因为,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某种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比如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连续的有贷有还的借贷行为所产生的连续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当最高额保证进行了一段期间以后,后面将要产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不能确定以后是否还会连续产生新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因此,对于最高额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保证人就没有必要一定要等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限定连续债权发生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这种最高额的保证。因此本法赋予保证人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但这种通知必须要采取正式的“书面”形式。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那么自然就不产生这个问题,保证人就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限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已发生的债权承担其保证责任。 以上为担保法解释27条的解答

第27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就是有不止一个的担保人,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就可以既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如果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那么他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他或他们已经替债务人所长换的款项,如果追偿不能,那么,就可以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按照他们内部约定的担保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就要平均分担。以上就是对担保法第27条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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