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目前的争议很大。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或法院就明确界定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一类。这里有两个标准,可以供你参考。 1、《道交法》规定,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非机动车。 2、电动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车重不超过40公斤、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显然,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电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已超过电动车国家标准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按此理解,此类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驱动方式采用电力驱动)而属于机动车。
您好,可以以相邻关系为由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货车的超载和超限的处置限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的限定,经准许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组织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组织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组织扣留车辆,责令车辆行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组织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使用虚构、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组织没收虚构、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出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组织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出3次的货运车辆行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组织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组织责令道路运输公司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超载的处罚为: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在公路途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准则的,由公路管理组织责令改正,能够处3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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