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
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
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5
二级71一90(好耳)15一30
61一70(好耳)31一60
四级51一60(好耳)61一70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一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狈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一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四、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智力低下协会(AA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智力水平分级1(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一34重度缺陷
中度35一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一69轻度缺陷
1、c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木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一4分)
①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②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③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④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⑤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⑥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⑦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①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②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④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⑤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轻度():基木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一7.5)
①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②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③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④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
⑤单侧拇指伴食指
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鉴定的分级原则如下:
5.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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