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拥有法定继承权,不因国籍而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立有 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我国 《继承法》进一步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 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 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在非公证遗嘱之间,最后所立的遗 嘱具有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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