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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城镇居民怎么划分界定

李* 浙江-温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19 06:09:38 485人阅读

人身损害城镇居民怎么划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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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21-05-19 06:10:38 回复

为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经常居住地,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根据你的回答你居住在城镇为一年以上,所以可以按照其居住地的生活标准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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