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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员工带走客人的资料,算犯法吗

赵** 甘肃-金昌 劳动纠纷咨询 2021.04.16 20:17:19 1374人阅读

员工离职,员工带走客人的资料,算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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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与工作交接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工作交接好。二是公司离职的相关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要把工作交接好放在首位呢?这是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不是说就不遵守国家的法规了。我认为工作交接好离职,对于单位和个人都是好的,这是双赢的局面。对于公司而言,工作不断档或停滞,老员工的离职虽对工作进度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工作资料的移交让以后的工作有规律可依,工作事项有新人来接手并负责。而对于个人,更多是职业上没有污点,增进自已职业的信任加分,这是难能可贵的。而因为新单位的薪水更高、职位更好,而不顾原单位的工作交接,不考虑原单位的用人困难,这种职业态度,放到哪个单位里都是不能容忍和接纳的。原单位目前工作交接上有困难,希望你能与跟新单位说明一下,推迟新的入职时间。相信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依据公司离职制度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则,则是保护个人的手段。原单位在用人方面暂时有困难可以理解,但如果是故意为难,拖延办理离职审批手续,则可利用公司关于离职的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则,向公司提出自已的合理要求,安排人尽快、限定日期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一般程序是收集并取证公司关于离职的管理制度文件(不同的职位,一般对应不同的离职工作交接天数,有一周、半月、一个月不等),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交涉,提出合理诉求。在自身合理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2021-04-16 20:19: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对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还是其他知识产权。r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研究开发出来得以使用并能够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增利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如本案中,JD企业主张的客户资料,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仅仅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而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承受价格等等。r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其中两种分别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对秘密信息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有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被告属于企业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其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但此点是存在逻辑错误的,即使是对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也有可能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对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还是其他知识产权。r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研究开发出来得以使用并能够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增利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如本案中,JD企业主张的客户资料,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仅仅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而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承受价格等等。r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其中两种分别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对秘密信息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有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被告属于企业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其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但此点是存在逻辑错误的,即使是对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也有可能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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