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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有哪些?

何** 吉林-通化 商业秘密咨询 2021.03.29 12:08:03 468人阅读

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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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
(一)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2021-03-29 12:10:03 回复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也不一样,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强制和法律的保护,而是靠企业自身内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途径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
依据如下: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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