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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十一个月的新车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ask****968 浙江-衢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4.16 12:04:46 127人阅读

我开了十一个月的新车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无人员伤亡,车子开了5600多公里,刚刚第二次保养一个礼拜,维修用了八万多元,这个情况是否可以向对方要新车折损费,法院的说一般半年内新车或者主要结构受损会判。再一个事故后交通费,我没开发票,将近两个月时间,应该怎么算交通费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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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可以主张贬值损失

2017-04-17 08:5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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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受害方:
1、报交警,确定事故责任,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
2、调取住院病历,做伤残鉴定,确定损失;
3、确定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确定保险公司;
4、收集相关证据,提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5、交通事故处理比较专业,委托律师代理。
二、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肇事方:
1、事故后报交警,报保险公司;
2、确定事故责任后,积极跟受害方联系,协商;
3、诉讼过程中积极答辩,委托律师,制定应诉方案。

2018-12-24 22:05:52 回复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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