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有效期即将结束但尚未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种情形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法招标人应向该投标人支付未中标补偿费。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可以不确定其为中标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有效期即将结束但尚未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种情形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法招标人应向该投标人支付未中标补偿费。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可以不确定其为中标人。
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1998年6月30日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取缔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非法集资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处理,在《取缔办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集资,依照《取缔办法》规定处理。工商局的职责是负责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工商局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工商局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批准或者不加以制止,那么该人员就肯定触犯了玩忽职守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个人而非单位,而工商局是一个单位。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如果相关部门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则应该根据案情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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