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属于约定不明。谁是原告也许会说谁谁就是原告。但合同双方都可以。但是,如果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了,都,怎么办由哪个管辖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争议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时,则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然不属于合同纠纷的也有单独规定。
所以,您所求证事项成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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